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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010-01-29 19:00:3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显然,在阶级社会,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公共权力,以确定一个特别需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成员。 这种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没有一个国家不完全支持的力量。 可见,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同时,即便是法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产物。 物。社会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新的社会规范,需要解决社会矛盾, 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特殊的电源供应系统(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形成,该由法律和司法法的出现,产生的关键指标的概念。 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生产改变了该国的社会规范的特点完全。 在原始社会,社会规范和习俗,在公司的人,生活生产,形成一个天然 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的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限制了这一家族的作用范围。 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随着法律的适用范围,依是确定国家权力的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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