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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2009-09-21 12:49:28|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以德国法哲学家冯耶林为代表的目的法学派从人的目的寻找法的根源。他所倡导的法哲学是以“社会目的”为核心的,即法应当来自社会目的并为社会目的服务,这就是被称为人道主义法的原则进行的。 在庞德等人的著作中,冯耶林也被列为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首创人,而新功利主义法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被合称为社会哲理法学派。作为法学院社会学学者Fonieringu创始人是一个相当多的 因为他倡导的“法的目的”是以“社会目的”为目的的。据冯耶林认为, 点,法具有一种“普遍精神”。各国之间的法律、历史的和现在的法律都是相互汲取、相互继承并交替向前发展的。这项法律的自由,创造东西不 而是受人类意识所支配并达到人类目的的东西,该法是有意识的活动的结果。 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和阶层的斗争,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和目的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在几代人的法律阶级斗争, 为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服务,人类要为法律而斗争。当人类进入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经营自由原则和信仰自由原则实现以后,可能没有必要为人民的合法斗争 但是这种斗争不再像以前那样残酷 了。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对所有法律的父亲 每一条法律的产生都源自于某种特定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看,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 条件的总和。换句话说,Fonieringu,法律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目的性,二是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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